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运作,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是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交收的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交易所开展以下业务:
(一)提供期货交易场所,组织和监督会员之间的期货交易;
(二)对会员的期货交易进行结算、交收和风险管理;
(三)发布期货交易信息,编制和发布期货价格指数;
(四)开展期货市场相关研究和培训;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交易所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交易所重大经营事项;
(四)审议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其他根据章程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二)对理事会和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四)其他根据章程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任免交易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请理事会审议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其他根据章程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总经理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交易所会员分两种类型:
(一)法人会员;
(二)自然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三)具有从事期货交易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
(四)其他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三)具有从事期货交易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其他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为公开喊价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和品种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 结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交易进行结算和交收。
第十七条 结算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交收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风险敞口进行监控,并对超过风险限额的会员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会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建立健全自律管理体系,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设立自律管理委员会,负责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律管理委员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交易所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结算信息、风险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